以假机票去澳门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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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机票或未实际使用的机票前往澳门是否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行为和法律要件判断,但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部分当事人通过购买真实前往第三国的机票,持护照过境澳门但未实际离境,返回内地后被以“偷越国境罪”立案。公诉机关指控逻辑包括:隐瞒真实目的地(未飞往第三国)属于“欺骗”;以过境名义规避澳门签注限制,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
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虽持真实证件,但未如实告知最终目的地,属于“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构成偷越国境罪;辩护律师则主张,此类行为未伪造证件、未突破物理国境线,且澳门当地政策未禁止,不应以刑事手段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阻止出境、入境的情形包括未持证件、持无效证件、伪造证件等,但未明确将“隐瞒目的地”或“未实际离境”列为非法出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