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嫖娼合法化”论调毫无合理性,必须予以坚决否定,具体分析如下:
人性虽有弱点,如贪欲、淫欲,但不能纵欲。人类的性权利平等,不能仅为了满足男性性需求就使嫖娼合法化,更不能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权。
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规范、纠正、抑制人性的弱点。若允许卖淫嫖娼满足性需求,那么按照此逻辑,为满足一些人的“快感”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也将被提上日程,这显然是荒谬的。
纵容随意、泛滥的性需求会对婚姻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造成毁灭性打击。
自由并非为所欲为。嫖娼是用金钱换取性服务,性服务提供方没有真正的自由,交易双方地位也不平等。
卖淫嫖娼过程中的“你情我愿”只是表象,性剥削甚至压迫才是本质。所谓的“性自由”是将女性当作商品对待的假自由,是对女性的真剥削。
联合国2017年发布的《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3万名女性中,有超过80%的人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从事性服务,这表明所谓的“你情我愿”只是一些人的想当然。
合法性交易并非主流。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计划取缔卖淫,认为这是对广大妇女的奴役。
英国打击“路边寻芳客”现象,警方将捕获的“寻芳客”在法庭上亮相并邀请媒体报道,对驾车寻欢作乐者提出口头警告或发出法庭传票,罚款最高可达一千英镑。
法国、瑞典等多国相继通过立法打击色情业,美国也仅剩内华达州允许性交易。
性交易一直是各种违法犯罪的源头或隐患。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或比较普遍的国家,女性性工作者在所有职业中危险度最高,其受到伤害甚至杀害的概率是排名第二的危险职业的数十倍。
我国司法实践表明,嫖娼卖淫现象背后时常潜藏着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以组织卖淫为例,一些失足妇女一开始往往是被虚假招聘、传销等手段诱骗,随后被以拍裸照等方式逼迫从事卖淫活动。
一旦卖淫嫖娼合法化,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等多种罪名将被虚置,这些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无从惩治,进而动摇现行刑法的犯罪治理体系。
从法律规定看,嫖娼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处罚可以依法公开。
从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背景看,卖淫嫖娼行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是对妇女权益的侵犯和践踏,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潜在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