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的一项部门规章。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该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涵盖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其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 。
该办法于2010年12月14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在2015年修正中调整了竣工验收条款,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表述修改为“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增加了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修正后的文本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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