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998年6月16日以国管房改字〔1998〕第151号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办法经1998年4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在京单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全文共13章,明确贷款对象为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离退休职工,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期限最长25年,并设立房产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该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要求借款人按月偿还本息并建立违约处置机制。1998年6月25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将其作为立法依据,明确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及建行贷款条件。后续发布的集资建房贷款细则进一步细化贷款程序及保证金制度,形成政策性住房信贷管理体系。
想要了解更多“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信息,请点击: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