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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分析

会计实操: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会计实操: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分析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预提费用,在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时可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基数为单个合同金额,而非所有出包工程总金额。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例如,案例中会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若符合上述条件,可按预算造价预提建造费用,并在一、二期项目中按建筑面积法分摊。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