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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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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形式,明确禁止土地所有权买卖,任何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制裁,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属集体所有,形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权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权利,实施耕地保护目标与用途管制制度,确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

该制度起源于1949年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1956年完成农业合作化确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88年宪法修订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形成耕地保护制度。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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