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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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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全文共九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该规定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该规定。 1995年5月23日,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明确了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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