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落水溺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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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落水溺死案是清代嘉庆十九年(1814年)发生于江西省的一起案件,涉及当地民众李元芳、胡以显及船户仇英美等人。
案件因李元芳不满胡以显所定船租,改雇仇英美船只引发冲突。胡以显纠集胡学罄等九人登船阻拦航行,李元芳在船后赶去理论时因船边湿滑失足落河溺亡。经巡抚审理,认定胡以显行为属“凶横扰害”,但李元芳溺死属意外结果。最终判决胡以显以“棍徒”罪名充军,胡学罄等从犯处以徒刑,案件经仇英美供词证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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