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一物两卖如何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好问题!谢刘博士邀请,概是此问当为如今知乎法律问题的清流。
所谓在途货物一物二卖,需明确的是一物二卖确系常见情形,且涉及多重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故而具有法律实务讨论意义。
就一物二卖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已明确肯定了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多个买受人均请求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我们需要看一下的是:
甲先与丁订立在途货物买卖合同,转卖货物于丁。甲后又与戊订立在途货物买卖合同,转卖于戊。甲通知丙直接把货运给戊。如此,需要明白《解释》上述第九条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的顺序确立为归属规则。
按案情而言,目前无须考虑丙和乙。目前是甲一物二卖到丁和戊。
按《解释》而言,我们需了解一物多买的规则:
先抛弃后续一物二卖的问题,在“甲从乙处买一个货物,甲乙约定乙交给承运人丙时视为完成交付,乙交承运人丙”时候,根据原《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现《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则此时第一阶段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接下里来看甲一物二卖。
甲先和丁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而后甲又与戊订立在途货物买卖合同。
虽货物已经通知交付给戊,但甲丁在前,个人认为此时风险由丁承担(目前不知道其他条件,暂论)。
不过这是合同顺序问题,而就在途货物风险又论及戊则需要另延展之。
目前不知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交付前,由卖方甲负担风险的条款,则此时亦可按约定。如果合同并无约定,则风险转入买受人丁与戊,又根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另行出卖已经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原来的买家基于种种原因退货或解除了买卖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新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戊承担。如是则此时戊自担风险。
当然其他的违约/缔约过失责任另外谈论,不是本文要说的事情,
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