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改变刑法中规定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种保护方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修改部分词句,以求表述更清晰。
对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法律这么要求,大面上是非常好的,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心理未成熟等原因,一些答案已经细致阐述,觉得大多数看过这些答案的网友们应该能体会到针对未成年人法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不过,我们要讨论的往往是那些少数未成年人的例子,因此应当寻求对这些少数个体的规范,特别是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在此,有一个人愚见,表述如下:
对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记录重大刑事案件,并存正规档案;但在审查、录入、存档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档案本身不公开,不留索引,并且设置较高的调取权限(如,某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案件,需要向省公安机关申请查看是否有类似刑事前科,没有就当首犯;如果有,省公安机关严格审查该申请的相关性、必要性,再决定是否提供案卷做为参考)。
如果该未成年人一直到18岁都未触犯其他刑事案件,则消档,成年后,个人干干净;如果触犯,则保留档案,作为累犯,成年后需要重点关注。对于一些因家庭、环境、教育而导致的未成年重大刑事案件,还是应保留匿名案例,作为教育及研究材料。
这样,对于未成年人,有一个悬剑在颈的警戒意义。如果小孩一直都是好孩子,法律对他主要就保护作用,这个建档消档的法案对他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是意外偶犯的未成年人,就有后续教育警戒的意义,并且也有重新改过后完全无影响的期待,可以规范他的后续行为;对于再犯的极端个例的未成年人,不仅有警戒意义,也能及时的区分出这些未成年人是需要公安部门提前关注的,可以做教育干预、管教等预防措施。
以上个人愚见,想来也没几个人看的到,想法中有个人眼界层次的局限,只是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方案。
——————2019年7月 增加——————
近日想起这个问题,网上搜了一下,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记录已经发布了类似操作的封档制度,可以参阅:
2012年5月,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其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档的要求,但对于解封条件的规定不详尽。
2015年6月,北京《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试行)》,[摘选]:办法指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封存。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其他地区,如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上海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等等,基本上各地都有一些通知,内容与北京地区的类似,有兴趣可以搜一下看看具体内容。也可看一下中国法院网的这一篇文章:
总的来说,现在这项制度目前看来,仅在封存这一步就有很多操作上的不完善,所以在后续的调取、解封等程序上还是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因而只能等待相关工作人员在制度和操作上慢慢的更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