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逃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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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逃税案是发生于台湾地区的税务纠纷案件,涉及艺人林志玲因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台北市税务局认定林志玲涉嫌漏报1992年至1994年薪资所得,需补税684万元新台币。 林志玲主张其收入为“执行业务所得”,可按45%比例扣除成本费用后计税。 税局认为林志玲是受雇于凯渥公司,因此只能扣除薪资所得扣除额7.5万元新台币。该案经六年审理,于2011年8月30日终审维持原判,林志玲需补缴税款684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50万元)。 至于还有100多万新台币罚款部分,法官认为林志玲是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申报,而非刻意漏税,判不用缴该罚款。 当日正在东京演出舞台剧《赤壁-爱》的林志玲,得知判决结果后短信回复“会尊重司法,并立刻补缴,也不会影响舞台剧演出”。 林志玲表示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不会让将来的模特儿表演者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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