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韧当年的“敲诈勒索”罪,只从法律上看是否成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我们其实无法还原当时的真相,下面的分析只是事后根据公开资料的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包括各种手段,范围很广,所以这个罪名实际很容易成立。向他人讨要钱财时需要特别注意言辞,不要被对方抓住把柄,甚至“陷害”。
同情刘韧的人当然会觉得他有点冤,因为当时业内有很多人这么干,但这并不证明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仅从“相约付清公关费尾款”(庭审时奇虎提供了录音证据),“收钱时刘韧在场”这两个基本事实看,他就不算冤。在手下编辑徐新事当庭认罪的情况下,刘韧无罪的前提是他对徐的敲诈行为一无所知,这恐怕很难成立,要不然如何解释这8万元的合法用途?需要补充的细节是,当时还有一个李某,“因刘韧案发后帮助刘韧及同伙徐新事藏匿电脑和删除文件的,被西城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