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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删除了假药的定义,而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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