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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申请破产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司申请破产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指定管理人。

法律根据:1.《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法律根据:1.《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法律根据:1.《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六、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由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七、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债务人或管理人以正当理由请求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八、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否则按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法律根据:1.《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2.《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法律根据:1.《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且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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