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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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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目前非常微妙。从土地增值税法规上讲,“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股权转让本身,企业本身持有土地并未发生流转,故从税法原理上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也是这样操作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国家税总又有些摇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015年,湖南地税发布湘地税财便函(2015)3号文件,明确要求征税。但这个文件又莫名其妙的查不到了。

从立法观点来看,国税总局和湖南地税,这些立法有问题,同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但我要提醒的是,如果税务局征收,你愿意和他们抗争到底吗?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吗?